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3885号
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通扬路110号。
负责人:曹昕,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寅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利民村。
法定代表人:童双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寅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周成晨
审 判 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华学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王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