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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451号

原告杨娇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娇;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451号

原告:杨娇,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高俊,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杨娇与被告高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磊

书记员刘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