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451号
原告:杨娇,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高俊,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杨娇与被告高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磊
书记员刘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