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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1民初828号

张黎与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黎;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1民初828号

原告:张黎,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金升,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张黎与被告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张黎以被告金升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黎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