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1民初828号
原告:张黎,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金升,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张黎与被告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张黎以被告金升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黎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