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韩现省,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姜连兴,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登封市。申请人韩现省与被申请人姜连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姜连兴所有的苏E×××**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韩现省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5万元保函(编号:1065119192019000646)作为担保。申请人韩现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苏E×××**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巧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