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9民初2668号

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日物资批发部与胡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日物资批发部;胡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民初2668号

原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日物资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ACJHN3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商城西路+**。 经营者:张立明,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胡阳,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日物资批发部诉被告胡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经营者张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7年起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结欠20350元,但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3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部分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讨过程中承诺在2018年3、4月份付清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1组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胡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商业城明日物资批发部货款203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胡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胡阳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