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663号 罪犯胡青太,男,1958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胡青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青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2024年1月22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胡青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青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