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7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李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兵的银行存款37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527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本胜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