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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执776号

王敏、李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敏;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7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李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兵的银行存款37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527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本胜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