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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6民初1629号之一

杜殿武、胡慧荣等与杜书琴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杜殿武;胡慧荣;杜书琴;何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1629号之一

原告:杜殿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慧荣,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书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先明,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殿武、胡慧荣诉被告杜书琴、何先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杜殿武、胡慧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殿武、胡慧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殿武、胡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杜殿武、胡慧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慎

书记员严橄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