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1629号之一
原告:杜殿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慧荣,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书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先明,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殿武、胡慧荣诉被告杜书琴、何先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杜殿武、胡慧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殿武、胡慧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殿武、胡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杜殿武、胡慧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慎
书记员严橄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