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402号
原告:邹本利,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海,男,出生日起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景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邹本利与被告张海、张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邹本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洪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雪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