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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民初402号

邹本利诉张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本利;张海;张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402号

原告:邹本利,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海,男,出生日起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景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邹本利与被告张海、张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邹本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洪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雪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