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15号
原告:成田,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孙兴广,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成田诉被告孙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成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田撤回对被告孙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田负担。
审判员 张暖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