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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215号

成田与孙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田;孙兴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15号

原告:成田,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孙兴广,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成田诉被告孙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成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田撤回对被告孙兴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田负担。

审判员  张暖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