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思达数码大厦**北厅。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会军,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徐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11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9505.78元、零售利息11177.04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9505.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1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2019年3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除以上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会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