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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行审76号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张云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张云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8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云中,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1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张云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桐寨铺镇李营寨村196平方米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2018年12月2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对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张立学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