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29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鸿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振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振华偿还589,255.6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无可供执行财产。4、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5、我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6、我院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下落。7、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炳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