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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执52号

邹凯申请执行夹江县华宸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凯;夹江县华宸瓷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26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邹凯,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华,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夹江县华宸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黄土村2-4社。

法定代表人:刘方洪。本院执行的邹凯申请执行夹江县华宸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货款342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2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凯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执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瑛珺

审判员  徐洪川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韩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