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克红,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口县建堂乡利民种子肥料商店,住所地林口县。经营者:徐龙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上诉人高克红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建堂乡利民种子肥料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8)黑10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克红以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克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克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高克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冬梅
审判员 杜 敏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娇娇
书记员孙源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