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508号
原告:刘发喜,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尹军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刘发喜与被告尹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刘发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刘发喜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