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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508号

刘发喜与尹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发喜;尹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508号

原告:刘发喜,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尹军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刘发喜与被告尹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刘发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刘发喜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