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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执异4号

许会忱、闫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许会忱;闫东;张苏武;林玉刚;李永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安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3执异4号案外人:孟庆丽,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许会忱,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执行人:闫东,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苏武,男,汉族,1951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林玉刚,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李永强,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陇海路**。

法定代表人:杨思科,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盛宝路**。

法定代表人:周世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安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迎宾大道立交桥南200米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会忱与被执行人闫东、张苏武、林玉刚、李永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安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庆丽对执行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新锐领地小区A1号楼2-501的房屋、美的翰城第14栋1层102号的房屋、车苏C××**×817的别克小型轿车、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民富园支行62×××76076账户内的62038.54元存款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异议人份额的执行,保留异议人前述财产所享有的份额。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孟庆丽称,异议申请人孟庆丽所异议的财产标的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林玉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异议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异议人所享有的财产标的应当停止执行,保留异议人对所异议财产享有的份额。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会忱与被执行人闫东、张苏武、林玉刚、李永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安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玉徐州市××区新锐领地小区××楼××房屋、房屋、美的翰城第14栋1层102号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玉刚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民富园支行62×××76076账户内的62038.54元。另查明,徐州市云龙区新锐领地小区A1号楼2-501的房屋及美的翰城第14栋1层102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林玉刚、孟庆丽,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民富园支行62×××76076账户户名为林玉刚。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林玉刚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孟庆丽未能提供车苏C××**×817的别克小型轿车、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民富园支行62×××76076账户内的62038.54元存款享有份额,同时,本院并未对查封孟庆丽享有份额部分的房产作出具体的执行行为,故案外人孟庆丽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孟庆丽的异议申请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 群

审判员 马芳芳

审判员 张 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