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2019年3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任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雷 旸
审判员 王美春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