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行终11号

喻银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喻银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湘01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银君,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原住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长丰**,现住长沙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麓谷大道**。法定代表人谭勇,主任。委托代理人汤伟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胡忠雄,市长。委托代理人曹泽龙,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喻银君不服被上诉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喻银君向高新区管委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请求公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相关信息,即征收该土地的位置(要有红线图)、征地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青苗土地费发放标准、被征收人员的长远生计保障方案及安置房位置、标准、五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拆迁人是谁?”等信息。高新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喻银君作出答复。喻银君于2017年12月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3月12日,市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17]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喻银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18年3月14日,高新区管委会收到该份复议决定书。2018年4月4日,高新区管委会对喻银君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告知喻银君:你提出的“2008年8月10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相关信息,即征收该土地的位置(要有红线图)、征地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青苗土地费发放标准、被征收人员的长远生计保障方案”等信息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给你(附后)。你提出的“安置房位置、标准、五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拆迁人是谁?”等申请,属于咨询类事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高新区管委会在附件中向喻银君提提供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94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红线图、长沙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8)第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2009]第00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复印件。喻银君不服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于2018年4月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未按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按其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2018年4月10日,市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送达给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4月19日,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5月22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喻银君认为,高新区管委会的《告知书》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一、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7]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喻银君作出了《告知书》,将喻银君申请公开的2008年8月10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相关土地审批单、红线图、补偿安置方案等提供了复印件给喻银君,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中包含了喻银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喻银君要求公开的“安置房位置、标准、五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拆迁人是谁?”等申请事项,属于喻银君对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咨询类(质询类)事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高新区管委会的告知行为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市政府在收到喻银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向高新区管委会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和复议答复通知书、对喻银君申请事项和理由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答复意见及证据和依据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被诉《复议决定书》合法。综上,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分别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喻银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喻银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喻银君上诉称:高新区管委会征收上诉人的土地、房屋没有依据,征收程序违法,应赔偿被征收人一切经济损失。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94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是不是用来征收麓谷七期的土地存疑,应予撤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一律不公开,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违法,市政府复议维持亦是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行初13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确认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7]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四、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新区管委会于2018年4月4日对喻银君作出《告知书》是否合法?针对喻银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高新区管委会以《告知书》的形式回复如下:将喻银君申请公开的2008年8月10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相关土地审批单、红线图、补偿安置方案等提供了复印件给喻银君,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中包含了喻银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喻银君要求公开的“安置房位置、标准、五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拆迁人是谁?”等申请事项,高新区管委会认为属于咨询类(质询类)事项,告知喻银君该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高新区管委会的以上告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市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4月19日进行受理,经依法审查后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实体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喻银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树兵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黄 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赞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