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民初293号
原告:李政赫,男,朝鲜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于海龙,男,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李政赫与被告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政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自借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力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于2017年9月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借出。2018年9月开始原告主张偿还借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于海龙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应诉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大亚湾区,通知补充证据后仍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政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彩霞
书 记 员 宋煜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