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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民初293号

李政赫、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政赫;于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民初293号

原告:李政赫,男,朝鲜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于海龙,男,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李政赫与被告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政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自借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力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于2017年9月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借出。2018年9月开始原告主张偿还借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于海龙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应诉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大亚湾区,通知补充证据后仍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政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彩霞

书 记 员 宋煜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