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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8执1026号

秦鑫、何大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鑫;何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8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秦鑫,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何大荣,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经常居住地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秦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8民初2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将被执行人何大荣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何大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当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调查被执行人何大荣的银行账户、保险、证券、车辆、房产、工商、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何大荣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鄱阳县莲湖乡,该房产占用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因其不能流转而无法处置,已另案查封。且本院已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秦鑫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大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842万元,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执行1.1万元,未执行11.74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秦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 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章黎选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