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民终320号

320侯宝龙与张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宝龙;张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宝龙,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震,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上诉人侯宝龙因与被上诉人张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宝龙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宝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侯宝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侯宝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梁新星

审判员 钱明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强

书记员谈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