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1025号
原告:王焱,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登群,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王焱与被告何登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焱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王焱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