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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025号

1025王焱与何登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焱;何登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1025号

原告:王焱,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登群,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王焱与被告何登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焱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王焱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