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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执294号之三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霞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霞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30执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住所地:XX县XX北路XX号

被执行人:董霞霞,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XX县XX乡XX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董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霞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霞霞在XX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