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30执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住所地:XX县XX北路XX号
被执行人:董霞霞,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XX县XX乡XX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董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霞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霞霞在XX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