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53号
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峪庄园第6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冰,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端丰,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楚良,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端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湖南岁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兆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英
书记员李英(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