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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757号

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金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金永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757号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9312766X。

法定代表人:包文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永仁,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