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757号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9312766X。
法定代表人:包文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永仁,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