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2926民初696号原告马某福,男,东乡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某木,女,东乡族,系马某福母亲。委托代理人马某清,系临夏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英,男,东乡族,,系马某福爷爷。被告马某某叶,女,东乡族,系马某福奶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福诉被告马某英、马某某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韩 高 占
审 判 员 唐 占 武
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