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176号
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安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云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建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磊,男,汉族,住平度市南京路**新安苑**。
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