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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176号

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176号

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安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云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建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磊,男,汉族,住平度市南京路**新安苑**。

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