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3民初148号
原告:郗素琴,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许阿强,男,190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子辰,总经理。
原告郗素琴与被告许阿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郗素琴负担。
审 判 长 赵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杨实勇
人民陪审员 尹德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