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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428号

景某与糟某、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景某;糟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28号?

原告:景某。

被告:糟某。

被告:岳某。

原告景某诉被告糟某、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景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对岳某的起诉。?审?判?员???张?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梁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