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刑更34号 罪犯段瑞,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云08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娇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廖杰、王莉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段瑞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段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际履行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段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清蓉
人民陪审员 李兰寿
人民陪审员 方 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