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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695号

邵某1与邵某2、邵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邵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695号

原告:邵某1,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2,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邵某3,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邵某1诉被告邵某2、邵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邵某1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34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燕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