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695号
原告:邵某1,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2,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邵某3,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邵某1诉被告邵某2、邵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邵某1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34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燕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