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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44号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耿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耿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耿烁,女,汉族,1976年02月2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耿烁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78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367.13元,执行费为2621元。2018年12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1、2019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2019年1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耿烁名下有牌号为苏H×××**的汽车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19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3、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耿烁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区××室的房屋,本院已至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0日止。上述房产在本院(2019)苏0509执45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将在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4、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784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代 审 员  唐 韧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戈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