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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1150号

董保国与昌平农机城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保国;昌平农机城修配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1150号

原告:董保国,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平农机城修配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职务:经理。

原告董保国与被告昌平农机城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保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保国撤回对昌平农机城修配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董保国承担。

审判员  崔洪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