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1150号
原告:董保国,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平农机城修配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职务:经理。
原告董保国与被告昌平农机城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保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保国撤回对昌平农机城修配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董保国承担。
审判员 崔洪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