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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6民初223号

谢芙荣与项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芙荣;项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6民初223号

原告:谢芙荣,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项金芝,女,48岁,汉族,康盛药店服务员,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谢芙荣诉被告项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芙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金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芙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以其母亲住院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6年10月返还了2000元,尚欠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给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项金芝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项金芝向原告谢芙荣借款3000元。于2016年10月返还了2000元,尚欠1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谢芙荣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通话录音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项金芝向原告谢芙荣借款后尾欠款至今未给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项金芝返还借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项金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谢芙荣借款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项金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达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