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78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1月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屈连有,男,1979年7月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张旭与屈连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连有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屈连有名下的财付通款项735元;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屈连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