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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899号

李龙超、谢格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李龙超;谢格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超,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谢格莉,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李龙超申请执行谢格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民终6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格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超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格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172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