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超,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谢格莉,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李龙超申请执行谢格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民终6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格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超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格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172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