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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3执2600号

55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进山,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73岁,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03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