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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民初56号

夏德荣与周传话,豆随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夏德荣;周传话;豆随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夏德荣与周传话,豆随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56号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1日生,住礼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技,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礼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礼泉县。

被告:豆某某,女,汉族,住礼泉县,系周某某之妻。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高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佳 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