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荣与周传话,豆随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民初56号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1日生,住礼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技,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礼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礼泉县。
被告:豆某某,女,汉族,住礼泉县,系周某某之妻。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高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佳 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