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17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宏顺,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向思江,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宏顺与被执行人向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向思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向思江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宏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向思江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柏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