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28号
原告:倪世珍,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宏益房开),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舒,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原告倪世珍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10:00开庭,原告倪世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世珍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倪世珍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