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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328号

倪世珍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世珍;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28号

原告:倪世珍,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宏益房开),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舒,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原告倪世珍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10:00开庭,原告倪世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世珍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倪世珍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