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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20672号

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0672号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宁,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人民陪审员  秦月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