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0672号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宁,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人民陪审员 秦月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