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2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谦,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家庭住址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谦持C1酒后驾驶赣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政府附近出发,沿董团老街往经开区方向行驶,途经董团乡村道墩上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陈谦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证人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谦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谦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谦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故对被告人陈谦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尹奕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