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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行审8号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张二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张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6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3001。法定代表人苏廷全,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俊伦,男,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花沟中心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孔凡福,男,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花沟中心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二云,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张二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其作出涡国土行罚字[2018]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涡国土行罚字[2018]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国土行罚字[2018]9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蒿新云

人民陪审员  纪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