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3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白某,男,1967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七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某存款161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