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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恢130号

李某、白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3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白某,男,1967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七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某存款161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