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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02执1508号

肖伟与田松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伟;田松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肖伟,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田松林,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凤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肖伟与被执行人田松林劳务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松林支付申请执行人肖伟投资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松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伟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田松林纳入执行失信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于2018年11月7日、12月17日、2019年2月21日先后3次查询被执行人田松林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田松林在本市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无商业保险,登记在其名下车辆本院已向交警队送达查封裁定。2019年2月26日对申请人肖伟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肖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孙跃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