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路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影,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庐阳区杏花公园牛一嘴牛肉拉面馆,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西路**杏花小区iv>经营者:邓志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全,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合肥庐阳区杏花公园牛一嘴牛肉拉面馆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筹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影、合肥庐阳区杏花公园牛一嘴牛肉拉面馆(以下简称杏花公园拉面馆)、邓志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亿筹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强刚华
审判员 王 晴
审判员 徐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岩
书记员陈剑书
书记员史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