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1422号
原告:刘柏,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告:陈德言,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原告刘柏与被告陈德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柏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刘柏承担。
审判员 左 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