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21民初752号
原告:张素风,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波,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素风之夫。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梦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浚州街道浚州大道东方嘉园楼下。
法定代表人:苑恩波。
原告张素风与被告鹤壁市梦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素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风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