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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4民初1127号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德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127号

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村。

法定代表人:钟西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德彦,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彦为物业服务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小川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翠翠   来自: